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暘實業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訴字第618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