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6號原 告 魏德邁 被 告 鉅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