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原 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被 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碩亨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