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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碩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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