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碩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