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1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