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游鳳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蘇原弘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8月11 日宣判。然查,本院就上開期日寄發之辯論通知書,因故未向被告訴訟代理人李璇辰律師送達,足認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盡合法,不符首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