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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8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應為4,079,411元(按反訴先、備位上訴聲明從較高者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各駁回本件本、反訴部分之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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