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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告
張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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