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開 張立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彭衍化 彭巧婷 彭泰宏 范鎮榮 范黃菊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122 萬3,482 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