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黃月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被告
-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素芬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至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