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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黃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被告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至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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