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洲 原 告 豆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勳 原 告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權 被 告 陳威全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美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被 告 邱垂梁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3 人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是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未依法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為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3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於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並於109 年6 月29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3 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 宗第264 之1 頁至第267 頁),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