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億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順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全等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7,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