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楊信堅 楊弘溢 楊欣怡 簡李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曾敬貴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