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告
陳學堅
原告
陳華強
原告
陳華庭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學堅
原告
郭語潔
原告
郭鎮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告
朱汶珽
被告
陳東鈺
被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陳學堅、陳華強、陳華庭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朱汶珽、陳東鈺起訴,惟郵務機關遲至109 年8 月12日始將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寄存送達被告陳東鈺,依法於109 年8 月22日始生送達效力等情,致本件尚有須調查及令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另請兩造就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系爭車禍事故損害賠償是否應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相關裁判實例表示意見,如有,請具狀到院,繕本依址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