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陳學堅 陳華強 陳華庭 上三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學堅 原 告 郭語潔 郭鎮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朱汶珽 陳東鈺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陳學堅、陳華強、陳華庭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朱汶珽、陳東鈺起訴,惟郵務機關遲至109 年8 月12日始將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寄存送達被告陳東鈺,依法於109 年8 月22日始生送達效力等情,致本件尚有須調查及令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另請兩造就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系爭車禍事故損害賠償是否應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相關裁判實例表示意見,如有,請具狀到院,繕本依址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