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簡明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簡明義 簡之廷 簡伯阡 被 上訴人 劉恩馨 被 上訴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 上訴人簡明義、簡之廷及簡伯阡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191元、100萬元及10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2元、1萬6,350元及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