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被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