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高葦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上昆、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3,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