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