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成榮
- 被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王凱琳
邱國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簽訂「微型整合訊號處理模組等7 項」(契約編號:XC08161P569PE-CS)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 萬元,並於同年8 月1 日已交付系爭契約貨物於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而被告派人訪廠時,發現伊無SMT 生產線,主張伊於系爭契約貨物之生產製造有違約轉包,而予以解除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並未約定伊須設SMT 生產線,且伊已為組裝測試,被告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解約,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仍應有效,又被告惡意拖延驗收,顯有故意不辦理驗收,而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應視為已驗收通過而無瑕疵,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3 條及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0 萬元,另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第2 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4 萬元之違約金。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購案總金額及因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共1,704 萬元。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於108 年8 月12日派人至原告處所進行訪查,現場未見生產製造廠房及工廠登記證,且原告自承「本次購案所採購主要PCB ,國外完成約70% ,田屋科技執行后續組裝工程30%,完成後測試皆由田屋科技執行」,且依契約所載「組裝測試」意旨包含PCB 板零件組裝測試及模組間之組裝測試,均須由原告完成,PCB 板零件組裝測試係指,設計PCB 圖、製成PCB 板後,以SMD (焊貼)技術組裝各元件(如晶片、電阻、LED 燈、接頭等),組成「PCB 模組」;而模組間之組裝測試則係指將各項次之PCB 模組組裝成3 套通訊機模組,此二階段之組裝、測試皆應由原告親自履行,而原告自承「採購主要PCB ,國外完成70% 」、欠缺組裝SOP 文件、GU I軟體程式碼及自認沒有PCB 生產設備,伊研判系爭契約貨物內PCB 模組之SMD 部分為國外生產製作,屬違約轉包,故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約定解約系爭契約,被告自無給付貨款之義務。兩造間為是否有違約轉包與驗收事項,費時數月討論及書信往返,伊為謹慎處理本案並保障原告權益,於108 年12月4 日邀原告至伊處所參與性能測試,然該次驗收結果仍不合格,原告亦當場簽收退貨單,伊並無推諉、遲延驗收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339至340頁)
㈠兩造於108 年6 月4 日簽訂系爭契約,契約金額為1,420 萬元。
㈡原告於108年8月1日交付系爭契約料件予被告。
㈢原告交付系爭契約之料件,經被告於108 年8 月7 日派人以目視檢查合格,而文件審查及性能測試則另由需求單位檢查。
㈣被告派人於108 年8 月12日至原告公司訪廠,有關PCB 板SMD 部分為國外(新加坡)生產製作,而連接線材、焊接測試部分由原告自行加工及測試。
㈤被告於108 年9 月16日發函原告,表示因原告無生產製造廠房,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組裝測試不得轉包約定。
㈥被告於108 年11月22日函請原告於108 年12月4 日至被告處所進行共同性能測試。
㈦被告於108年12月4日將系爭契約料件退還予原告。
㈧原告於108年12月9日將系爭契約料件出貨予被告。
㈨兩造於109 年4 月6 日,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事件(與本事件事實相同)於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㈩被告於109 年5 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依108 年8 月12日訪廠結果,以原告違反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之不得轉包約定,解除系爭契約。
四、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並未約定需設立SMT 生產線,而被告以原告生產製造有違約轉包,予以解除系爭契約,顯有違誤,且被告拖延驗收,顯有故意不辦理驗收,而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應視為已驗收通過而無瑕疵,應依系爭契約約定給付價金1,420 萬元,並請求被告賠償284 萬元之違約金等語。此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是否違反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之「案內組裝測試為主要部分,廠商不得轉包」之約定,而使被告得遽此解除系爭契約?㈡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0 萬元,及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第2 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4萬元之違約金,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原告未違反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之「案內組裝測試為主要部分,廠商不得轉包」約定,自不生合法解除契約之效力。
1.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關係中,材料究應由何方當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固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39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9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01 台上字第1499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觀諸系爭契約第2 條「履約標的」第1 項「採購標的之品名、規格及項量,詳如採購明細及其附件」、同條第3 項「案內標的物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案內標的物製造日期須為簽約以後生產者。」、第12條「驗收」第1 項第1 款「⒈目視檢查:⒈1 由履約驗收單位會同驗收人員依契約實施數量清單及外觀檢查。⒈2 廠商需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查,未備齊者以目視檢查不合格處理:產地證明(國內製造產品檢附原廠地證明)、原廠製造日期證明、品質保證書(廠商保證其所交貨品之品質,絕對符合契約規格要求)、項次1 、2之規格1 、2 所使用元件的產品說明資料及軟體開發文件(包括參數配置介面及狀態查詢介面等)、製作光碟1 份(內含:模組電路圖、PCB 製作檔、機構圖、組裝SOP 文件及GUI 軟體程式碼)…」等(見甲證1 第17至47頁),顯見除大陸地區外,原告可向任何國家地區採購系爭契約之料件,佐以兩造曾於109 年4 月6 日,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事件(與本事件事實相同)於民事庭行言詞辯論時,均主張本件係買賣契約關係,此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甲證8 第104 頁),足見兩造間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系爭契約當屬買賣關係無疑。
⒊查,被告於108 年9 月16日,以甲證2 (即乙證4 )通知原告因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卻仍於108 年10月17日,以乙證8 通知原告補齊相關文件,再於108 年11月22日,以乙證9 通知原告進行系爭契約料件之共同性能測試,且被告於109 年4 月6 日在本院民事庭(係指10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事件)時,亦陳稱:原告於108 年8 月1 日將系爭契約等7 項料件交付予伊,第一階段先就項目及數量進行外觀檢查,第一次外觀檢查沒有通過,第二次就通過,目前正在進行性能測試等語(見甲證8 第105 頁),嗣至109 年5 月14日,被告再以甲證10(即乙證2 )通知原告以同事由解除契約。綜上,倘若原告確有違反「案內組裝測試為主要部分,廠商不得轉包」之約定,被告逕可於108 年9 月16日,以甲證2 通知原告解除契約,又何須再進行目視檢查及性能測試、及要求原告補齊相關文件,足見被告對於原告是否違反上開轉包之約定,已顯有疑慮。
⒋再者,綜觀系爭契約暨附件,僅於2 處約定組裝測試條款: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案內組裝測試為主要部分,廠商不得轉包」(見甲證1 第25頁),及契約採購明細表項次1 「中文品名:微型整合訊號處理模組」第7 點「模組需與本案第3 項次寬頻收發模組進行組裝測試,確認模組功性能符合以下需求規格…」、項次2 「中文品名:整合訊號處理模組」第7 點「模組需與本案第4 項次高功率寬頻收發模組進行組裝測試,確認模組功性能符合以下需求規格…」等情(見甲證1 第45至46頁),足見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約定之案內組裝測試,係指契約採購明細表項次1 與項次3 之料號、項次2 與項次4 之料號,須分別進行組裝測試,以確認模組功性能符合規格。是甲證2 之說明二所指「組裝測試意旨模組PCB 板零件組裝測試及模組間的組裝測試均須由原告完成」等情(見甲證2 第65頁),顯逾越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且綜觀系爭契約暨附件(見甲證1 ),亦無法認定「組裝測試意旨模組PCB 板零件組裝測試及模組間的組裝測試均須由原告完成」乙節,被告復未舉證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有約定上情,是被告辯稱契約所載「組裝測試」意旨包含PCB 板零件組裝測試及模組間之組裝測試云云,自無可採。
⒌又系爭契約料件即如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共7 項料件係分別臚列(見甲證1 第45至47頁),而非項次1 與項次3 、項次2 與項次4 進行組裝測試後,要求原告以該組裝後之模組進行交貨,益徵本件係屬買賣契約,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佐以被告於108 年8 月12日派人至原告公司為訪廠時,已確認連接線材、焊接測試部分由原告自行加工及測試,此有乙證3 在卷可佐,是被告自行逾越系爭契約之約定,以系爭契約料件內PCB 模組之SMD 部分為國外生產製作,而認原告違約轉包乙情,自屬無據。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案內組裝測試為主要部分,廠商不得轉包」為由,而以甲證10(即乙證2 )解除系爭契約,自不生合法解除之效力。
㈡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0 萬元,為有理由。
⒈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之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倘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最高法院著有87年台上字第1205號、93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裁判足參)。
⒉被告於108 年12月4 日,以驗收不合格,將系爭契約料件退還予原告,原告復於108 年12月9 日將系爭契約料件出貨予被告,被告於109 年4 月6 日在本院民事庭(10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事件)行言詞辯論時,亦陳稱系爭契約貨物外觀檢查第二次通過後,目前進行性能測試等情(見甲證8 第105頁),直至109 年5 月14日,被告發函通知原告,以原告違反系爭契約第8 條第27項之不得轉包約定,解除系爭契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於108 年12月9 日將系爭契約料件出貨予被告後,經被告進行性能測試至今,已超過系爭契約第7 條「履約期限」第4 項測試期限60日曆天,即於109年5 月14日,以甲證10謂有違反轉包為由逕行解除契約,應認被告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上開清償期事實之發生,揆諸首揭裁判意旨,應視為被告給付價金債務之清償期已屆至,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0 萬元,自屬有理。
㈢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第2 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4 萬元之違約金,無理由。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外,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2192號裁判參照)。查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違約金之約定,係約定廠商即原告逾期交貨、履約等事項之違約金事宜,並未約定業主即被告逾期驗收之違約金處罰事宜,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第2 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契約金額20% 之違約金,自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系爭契約未經被告合法解除,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0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款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證據清單甲證(原告提出): ┌───┬───────────────────────┬─────┐ │證據編│證據名稱或內容 │頁碼 │ │號 │ │ │ ├───┼───────────────────────┼─────┤ │甲證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契約編號:│卷㈠第15至│ │ │XC08161P569PE-CS)暨附件 │63頁 │ ├───┼───────────────────────┼─────┤ │甲證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 年9 月16日國科物籌字第10│卷㈠第65至│ │ │80009782號函 │66頁 │ ├───┼───────────────────────┼─────┤ │甲證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0916 籌購字第1080011315號│卷㈠第67至│ │ │電傳單暨審查紀錄 │73頁 │ ├───┼───────────────────────┼─────┤ │甲證4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18日字第ADH-2019│卷㈠第75至│ │ │0902號函 │79頁 │ ├───┼───────────────────────┼─────┤ │甲證5 │本院107年訴字第342 號民事判決 │卷㈠第81至│ │ │ │88頁 │ ├───┼───────────────────────┼─────┤ │甲證6 │本院107年度簡上字265 號民事判決 │卷㈠第89至│ │ │ │99頁 │ ├───┼───────────────────────┼─────┤ │甲證7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15日ADH-20191001│卷㈠第101 │ │ │號函 │頁 │ ├───┼───────────────────────┼─────┤ │甲證8 │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109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卷㈠第103 │ │ │筆錄 │至107 頁 │ ├───┼───────────────────────┼─────┤ │甲證9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3日ADH-20200401│卷㈠第109 │ │ │號函 │至113 頁 │ ├───┼───────────────────────┼─────┤ │甲證10│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9 年5 月14日國科物籌字第10│卷㈠第115 │ │ │90005539號函 │至117 頁 │ ├───┼───────────────────────┼─────┤ │甲證11│中科院XC08161P569PE-CS購案大事記 │卷㈠第119 │ │ │ │至123 頁 │ ├───┼───────────────────────┼─────┤ │甲證12│組裝測試檢驗表(原告自行測試) │卷㈠第259 │ │ │ │至261 頁 │ ├───┼───────────────────────┼─────┤ │甲證13│同甲證2,重複提出。 │卷㈠第263 │ │ │ │至264 頁 │ ├───┼───────────────────────┼─────┤ │甲證14│同甲證4,重複提出。 │卷㈠第265 │ │ │ │至273 頁 │ ├───┼───────────────────────┼─────┤ │甲證15│契約採購明細表 │卷㈡第19至│ │ │(同甲證1內契約採購明細表) │23頁 │ ├───┼───────────────────────┼─────┤ │甲證16│同甲證2,重複提出。 │卷㈡第25至│ │ │ │26頁 │ ├───┼───────────────────────┼─────┤ │甲證17│同甲證3,重複提出。 │卷㈡第27至│ │ │ │33頁 │ ├───┼───────────────────────┼─────┤ │甲證18│同甲證4,重複提出。 │卷㈡第35至│ │ │ │39頁 │ ├───┼───────────────────────┼─────┤ │甲證19│同甲證8,重複提出。 │卷㈡第41至│ │ │ │45頁 │ ├───┼───────────────────────┼─────┤ │甲證20│同甲證11,重複提出。 │卷㈡第47至│ │ │ │53頁 │ ├───┼───────────────────────┼─────┤ │甲證21│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9日出貨單 │卷㈡第55頁│ ├───┼───────────────────────┼─────┤ │甲證22│民事陳報狀 │卷㈡第57至│ │ │(同卷㈠第253 頁至第273頁。) │81頁 │ ├───┼───────────────────────┼─────┤ │甲證23│XC08161P569-CS微型整合訊號處理模組等7 項組裝SO│卷㈡第83至│ │ │P │127 頁 │ ├───┼───────────────────────┼─────┤ │甲證24│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17日ADH-20190903│卷㈡第129 │ │ │號函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內/ 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至140 頁 │ │ │會驗結果報告單 │ │ ├───┼───────────────────────┼─────┤ │甲證25│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契約編號:│卷㈡第141 │ │ │XC07048P424PE-CS) │頁 │ ├───┼───────────────────────┼─────┤ │甲證26│XC08161P569PE-CS微型整合訊號處理模組等7項主要 │卷㈡第147 │ │ │料品採購清單 │頁 │ ├───┼───────────────────────┼─────┤ │甲證27│同甲證23,重複提出。 │卷㈡第149 │ │ │ │至193 頁 │ ├───┼───────────────────────┼─────┤ │甲證28│ACE6之PROFOMA INVOICE 、PACKING LIST及田屋科技│卷㈡第195 │ │ │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至201 頁 │ ├───┼───────────────────────┼─────┤ │甲證29│原告採購單、繼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銷貨單 │卷㈡第203 │ │ │ │至209 頁 │ ├───┼───────────────────────┼─────┤ │甲證30│線材圖 │卷㈡第211 │ │ │ │至229 頁 │ ├───┼───────────────────────┼─────┤ │甲證31│照片 │卷㈡第231 │ │ │ │頁 │ ├───┼───────────────────────┼─────┤ │甲證32│同甲證8,重複提出。 │卷㈡第233 │ │ │ │至241 頁 │ ├───┼───────────────────────┼─────┤ │甲證33│同甲證8,重複提出。 │卷㈡第311 │ │ │ │至315頁 │ ├───┼───────────────────────┼─────┤ │甲證34│同甲證15,重複提出。 │卷㈡第317 │ │ │ │至319頁 │ ├───┼───────────────────────┼─────┤ │甲證35│同甲證25,重複提出。 │卷㈡第321 │ │ │ │頁 │ ├───┼───────────────────────┼─────┤ │甲證36│組裝測試檢驗表。 │卷㈡第323 │ │ │(部分同甲證12) │至327頁 │ ├───┼───────────────────────┼─────┤ │甲證37│業界PCB模組製程示意圖。 │卷㈡第329 │ │ │ │頁 │ ├───┼───────────────────────┼─────┤ │甲證38│兩造合作契約明細表。 │卷㈡第331 │ │ │ │至333頁 │ └───┴───────────────────────┴─────┘ 二、證據清單乙證(被告提出): ┌───┬───────────────────────┬─────┐ │證據編│證據名稱或內容 │頁碼 │ │號 │ │ │ ├───┼───────────────────────┼─────┤ │乙證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契約編號:│卷㈠第173 │ │ │XC08161P569PE-CS ) │至208 頁 │ ├───┼───────────────────────┼─────┤ │乙證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9 年5 月14日國科物籌字第10│卷㈠第209 │ │ │90005539號函稿 │至213 頁 │ ├───┼───────────────────────┼─────┤ │乙證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年8月12日購案訪廠紀錄表 │卷㈠第215 │ │ │ │頁 │ ├───┼───────────────────────┼─────┤ │乙證4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 年9 月16日國科物籌字第10│卷㈠第217 │ │ │80009782號函 │至218 頁 │ ├───┼───────────────────────┼─────┤ │乙證5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0916 籌購字第1080011315號│卷㈠第219 │ │ │電傳單暨審查紀錄 │至225 頁 │ ├───┼───────────────────────┼─────┤ │乙證6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18日字第ADH-2019│卷㈠第227 │ │ │0902號函 │至231 頁 │ ├───┼───────────────────────┼─────┤ │乙證7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內/ 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會驗結│卷㈠第233 │ │ │果報告單(108年8月7日) │至234 頁 │ ├───┼───────────────────────┼─────┤ │乙證8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1017 籌購字第1080013088號│卷㈠第235 │ │ │電傳單暨本院回覆說明 │至243 頁 │ ├───┼───────────────────────┼─────┤ │乙證9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1122 籌購字第1080015572號│卷㈠第245 │ │ │電傳單 │頁 │ ├───┼───────────────────────┼─────┤ │乙證10│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訊通信研究所精密電子組退貨│卷㈠第247 │ │ │廠商簽收單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