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告
吳志偉(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芳君(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若石(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若平(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麗
訴訟代理人
莊英志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志偉、吳芳君、吳若石、吳若平為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石文姈於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1 月15日死亡,但因有訴訟代理人,故本案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之規定不當然停止,嗣本案已於110 年3 月30日經判決在案。又石文姈之法定繼承人為吳志偉、吳芳君、吳若石、吳若平等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