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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西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碩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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