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西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西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碩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8,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