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元碩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元碩開發有限公司 長昇開發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被上訴人 榮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被 告 黃世杰 陳西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遷讓返還上訴聲明附表1號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28,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