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元碩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長昇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蓮
- 被上訴人
- 榮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杰
- 被告
- 黃世杰
陳西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遷讓返還上訴聲明附表1號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28,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