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被 告 楊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 萬4,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5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5,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