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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告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簽訂之股權讓渡書已經解除,故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為給付價金所簽發之支票,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股權讓渡書第5 條約定:「本協議書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紛爭,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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