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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俊德

上訴人
即原告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銘、張建煌、張建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9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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