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秴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銘、張建煌、張建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9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