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郭俊德
- 當事人秴鎰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銘、張建煌、張建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9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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