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郭俊德
- 當事人張建銘、張建煌、張建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秴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5,168元(即695萬5,168元+150萬元=845萬5,16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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