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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郭俊德

上訴人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被上訴人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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