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被告
-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賴榮彬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 萬5,34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4,9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4,4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2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又該裁定於109 年7 月1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