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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呂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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