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彭詩雯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被 告 邱水成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亦應提出被告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申請之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邱水錢、邱蔓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