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彭詩雯、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葉培城、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蔓鈞即邱秀芬、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即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