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彭詩雯、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葉培城、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合計186,33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合計108,590,000元」;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億8,633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億859萬元」;及如附表「更正 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判決原本及正本卷頁 更正前 更正後 第5頁第25行至第27行 而附表三所示之清償總額已達1億8,633萬元,足認系爭3.5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1億8,000元均已清償。 刪除左列內容。 第20頁第31行至第21頁第1行 足徵銘曜公司於系爭1億8,000萬元借款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已全數清償完畢,堪予認定。 刪除左列內容。 第21頁第25行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完畢,堪信為真實。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堪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