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被告
袁倫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7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