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蔡康榮、余奕昊
- 原告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豐通運有限公司法人、袁倫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被 告 袁倫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7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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