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 告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被 告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85,961元,應繳裁判費161,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1,012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