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姿妤即登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紹仁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 萬1,0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