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姿妤即登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紹仁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 萬1,0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