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姿妤即登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紹仁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 萬1,0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