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呂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8 萬1,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 萬1,9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計算式:244,682,395 元-155,001,269 元=89,681,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