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 訴 人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被 上訴人 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