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