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日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財
- 原告
- 辰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財
- 原告
- 榮大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財
- 原告
-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豐
- 原告
- 金馬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 被告
- 曾千秋
- 被告
- 邱頂薰
- 被告
- 張彩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屠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2 月1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