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黃坤財、辰立建設有限公司、榮大開發有限公司、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黃啟豐、金馬交通有限公司、曾千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日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榮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原 告 金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曾千秋 邱頂薰 張彩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2 月17 日 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