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惠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澤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振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萬9,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