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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呂如琦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富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永富之地址及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2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再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鄭永富之姓名,及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9樓之2 ,有關被告鄭永富之地址及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均不詳,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及進行,又依原告提出之原證一與原證六資料,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統一編號均不相同,起訴狀所列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似非本案抵押權人,本件經向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調閱72年桃字第31984 號設定登記案件之申請文件及契約書等資料,因已逾15年保存期限而無從提供,有該所109 年11月10日蘆地登字第1090015081號函在卷可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正確之被告鄭永富之地址及被告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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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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