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被告
- 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意康
- 被告
- 張春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3月20日」。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0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