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京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妗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