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陳威全
- 被上訴人
-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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