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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陳威全
被上訴人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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