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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告
鄭鄧風英(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皓陽(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皓元(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又慈(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被告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石相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8月19日死亡,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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