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告
鄭石文(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鄭石權(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石溱(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琴(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士豪(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鄭士祥(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石文、鄭石權、鄭石溱、鄭素琴、鄭士豪、鄭士祥為被告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徐蘭妹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鄭石文、鄭石權、鄭石溱、鄭素琴、鄭士豪、鄭士祥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鄭石文、鄭石權、鄭石溱、鄭素琴、鄭士豪、鄭士祥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