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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告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祥
原告
黃微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告
龍熙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遷籍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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