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陳國增
- 被告
-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榮芳
- 被告
- 晉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正育
- 被告
-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