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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告
陳國增
被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芳
被告
晉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育
被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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