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 告 陳國增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芳 被 告 晉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育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