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呂榮芳、莊正育

  • 原告
    陳國增
  • 被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晉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朝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   告 陳國增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芳 被   告 晉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育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尹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