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為:
「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
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萬9,812元【計算式:(683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6萬9,669元/㎡×76.37㎡)+(683-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
萬1,400元/㎡×0.85㎡)=538萬9,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第
3項為:「被上訴人應自109年5月29日起至被上訴人返還土地予
上訴人之日止,每日給付上訴人1,474元。」,則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為538萬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