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蕭淳尹

上訴人
即原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為:

「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

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萬9,812元【計算式:(683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6萬9,669元/㎡×76.37㎡)+(683-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

萬1,400元/㎡×0.85㎡)=538萬9,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第

3項為:「被上訴人應自109年5月29日起至被上訴人返還土地予

上訴人之日止,每日給付上訴人1,474元。」,則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為538萬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