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被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參加人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