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