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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陳劍華、范秋植

  • 原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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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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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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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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