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佑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劍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書妤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秋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